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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最后一但必须对所有人具有同等价值,并且足以满足每个人在食品、教育和健康方面的最低支出,同时尊重国家的发展水平和预算可能性(§ 2)。应该指出的是,这是一项旨在保护最低限度生存的措施,并不足以单独确保生理和社会文化生存最低限度的全部内容,这就是为什么它与其他社会保护工具的协调是必要的。 该法律规定,将根据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分阶段实现普遍享有该权利,优先考虑人口中最贫困的群体 (§1) [1]。在这方面,值得注意的是,该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并未在该计划实施之初(该计划应该在 2005 年)开始实施,也没有在该法律的其他方面,除了建立直接享受其权利的要求,并与认为自己是"人口中最贫困阶层"的人的定义合理相关。换句话说,牢记基本收入的五个要素,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在于逐步实现普遍性,而不是无条件性。换言之,一旦某个人属于权利持有人群体之一,并且根据为 CBR 实施的每个阶段制定的必要性标准,能够收到付款,就不可能对其行为强加任何其他条件有权享受该福利。
事实证明,在第 10,835 号法律公布的第二天,第 10,836 号法律曝光,该法律创建了家庭补助计划(PBF),多年来该计划的实施和发展最终被搁置一旁——仿佛这就是宪法允许的——第 10,835 号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的职责,以便在 2005 年,可以在全 电话数据 面实施保障 RBC 权利的结构的道路上迈出第一步。 法律规定的社区康复计划第一阶段的实施,该计划针对的是人口中最贫困的群体,如第 1 条第 1 款所规定,而不是完整的方案将普遍惠及同一条规定的所有有资格的人,无论其社会经济状况如何。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将 RBC 法律赋予不处于经济脆弱境地的人是违宪的,而是说,享有这种权利的普遍化阶段的定义取决于是否存在这种权利。权力. 构成. 正如吉尔马·门德斯部长的意见所述,“如果要在司法上保障所有巴西公民的基本收入,而不进行任何渐进或财务规划,那么法院将同时超出在超过20 年,是其判例在禁令令范围内制定的,但这也违反了立法机关建议的实施货币利益的渐进性(第 1 条第 2 款)”。

一旦明确了第 10,835 号法律所创建的权利的客体,并简要提及了 的决定内容,本专栏的潜在读者可能会想说: RBF 相当于将 CBR 权利提升至法律基本地位,至少在其初始阶段是如此。然而,需要强调的是,事实并非如此。这是因为其两个要素仍然存在分歧:1)《基本法》第 6 条唯一一款规定的权利是基于家庭的,而第 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个人的和即使在第一阶段,也必须向所有符合被视为“人口中最贫困群体”要求的人支付相同金额的费用;2)与第号法律的文本相反,宪法声明没有明确包括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。尽管第二点是完全可以处理的,但由于宪法权利扩展到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(按照上一篇专栏中指出的思路),第一点需要更多的解释工作,因为它涉及一个基本问题特征要素,因此区分了所涉两项权利中每一项权利的客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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